(2017)内04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国志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志,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608号原告:胡国志,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廷,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胡国志与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9日,二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能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国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国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