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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李红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李红玉,张照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9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行长。被申请人:李红玉,女,汉族。被申请人:张照全,男,汉族。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贷款的抵押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贷款的抵押物位于临邑县瑞园路西广场大街西首路北房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