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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亮光、李广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亮光,李广瑞,周殿珍,胡众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09号申请人:王亮光,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广瑞,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周殿珍,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胡众增,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王亮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37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瑞、周殿珍、胡众增的银行存款1537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89元,由申请人王亮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