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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军杰诉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程转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杰,程艳盈,唐晓艳,程转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1519号原告唐军杰,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程艳盈,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唐晓艳,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程转过,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唐军杰与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程转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程转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军杰诉称,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7月1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今借到唐军杰现金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利息按月利息2.2%计算,期限为六个月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付总额20%的违约金。借款人:程艳盈共同借款人:唐晓艳担保人:程转过2016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但均未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被告程转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转过辩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及打条据属实,愿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缺席未辩。原告唐军杰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7月10日被告程艳盈所写借据,条据上附有共同借款人唐晓艳签字,担保人程转过签字,并附有三被告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证明被告程艳盈、唐晓艳借款、被告程转过提供担保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程转过亦无异议,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程艳盈、唐晓艳夫妇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借款约定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原告现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程转过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程转过承担还款义务后,依法取得向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的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艳盈、唐晓艳清偿原告唐军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程转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转过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程艳盈、唐晓艳、程转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