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龙泽涛与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涛,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王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455号原告龙泽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住赤壁市,被告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被告王保明,男,汉族,1983年4月6日生,黄梅县人,系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经营者,原告龙泽涛诉被告王保明、被告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龙泽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龙泽涛负担。审 判 长 雷 春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丁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