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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龙泽涛与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涛,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王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455号原告龙泽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住赤壁市,被告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被告王保明,男,汉族,1983年4月6日生,黄梅县人,系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经营者,原告龙泽涛诉被告王保明、被告赤壁市嘉兴寄售保管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龙泽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龙泽涛负担。审 判 长  雷 春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丁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