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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建设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象河乡河庄村委大碾刘家里到河庄村委四十亩河亲戚家去,后被举报到象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行驶到四十亩河刘桂芳家的刘XX抓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099号鉴定:被告人刘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3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XX于2017年5月24日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曾某1、曾某2、曾某3、冯某头、秦某丽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XX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驾视频、照片及抽血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表示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