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贾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强制措施:1、经查被执行人贾某名下有长安牌面包汽车一辆,2009年注册登记,申请人称该车已无使用价值,申请执行人王某不申请查封。2、经查被执行人贾某无银行存款。3、经查被执行人贾某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信息。被执行人贾某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