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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贾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强制措施:1、经查被执行人贾某名下有长安牌面包汽车一辆,2009年注册登记,申请人称该车已无使用价值,申请执行人王某不申请查封。2、经查被执行人贾某无银行存款。3、经查被执行人贾某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信息。被执行人贾某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