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贵伦、刘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伦,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贵伦,男,1968年04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被执行人:刘莉,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申请执行人郭贵伦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其在贵州银行有存款2840元,本院已扣划。除此之外,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职权将刘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郭贵伦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黔0403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61280元,已执行2840元,剩余债权5844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