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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潘圣东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圣东,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00号原告潘圣东,男。委托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幢*单元**层11215。注册号610000100300127。法定代表人于渊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彭,男。委托代理人刘乾坤,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鑫,男。委托代理人XX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圣东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标准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揽家装单项工程,并以工程派单形式发包给其进行施工。现紫薇风尚6号楼101室已经施工完成,但至今未结算。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7623.23元,并承担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第三人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第三人并非涉案房主,原告提供不了房主的信息,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圣东之起诉。案件受理937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