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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李文华、乔炎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李文华,乔炎涛,郭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4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负责人赵冬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华,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乔炎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方,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诉李文华、乔炎涛、郭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李文华、乔炎涛、郭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6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100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本案,申请人可在申请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申请李文华、乔炎涛、郭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