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义、尼玛卓玛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张义,尼玛卓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09号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农坛路风向标3幢。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林,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尼玛卓玛,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藏族,住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尼玛卓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张义、尼玛卓玛的起诉。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