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增财、天津德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增财,天津德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龙增财,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天津德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与围堤道交口华盛广场24层。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增财与被执行人天津德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返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给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7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