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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蒙蒙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蒙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41号罪犯崔蒙蒙,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蒙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宣判后,2016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崔蒙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蒙蒙于2015年7月12日上午,伙同他人预谋以老年人为目标利用彩票中奖进行诈骗。后驾车到新安县铁门镇晁村村口,按照事先预谋,由杨某某冒充老板与受害人白某某搭讪并购买中奖彩票,由王某某冒充彩票中奖找买家,由张某某假装说事并和受害人合伙购买彩票,由崔蒙蒙驾驶车辆负责望风,该四人以转让中奖彩票的方式设骗局骗取受害人白某某3万元现金,后四人分肥。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崔蒙蒙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受害人李某某4500元现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蒙蒙等人对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分别退赔赃款30000元和45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崔蒙蒙有前科。罪犯崔蒙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蒙蒙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蒙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蒙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