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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丽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467号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新苑小区4-10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张书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丽蓉,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鑫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琛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