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开秀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李开秀,刘正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南阁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作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秀,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会理县河口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正霞,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开秀、原审被告刘正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荃审判员 陈慧玲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