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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盐山融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忠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融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忠庆,宋金国,王世刚,天津国泰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孟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盐山融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南外环路南沧乐路东。申请执行人:张忠庆,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宋金国,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王世刚,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天津国泰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16法定代表人:宋金国。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西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被执行人:王玉忠,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孟宪亮,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盐山融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忠庆与王玉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忠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泰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