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02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小松、卢昱良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松,卢昱良,陆伊文,黄运良,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小松,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卢昱良,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壮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陆伊文,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汉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黄运良,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石林大道嘉苑小区L-07号。法定代表人:卢昱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小松与被执行人卢昱良、陆伊文、黄运良、广西必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昱良已履行了50000元债务,双方当事人当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运良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运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62×××71账号内的存款244971.62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运良在中国工商银行62×××19账号内的存款244971.6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