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吕军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军辉,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7月25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军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军辉先后在宿城区付庄居委会、果园居委会等地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8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吕军辉到宿迁市宿城区付庄居委会被害人吴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370元;到被害人杨某家中盗窃一条金项链和一条银项链(价格未鉴定)。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318.8元。2、2016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吕军辉到宿迁市宿城区果园居委会被害人张某家中商店盗窃人民币200元、5包黄鹤楼香烟、7包利群香烟、4包小苏烟、4包茅山一品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401元。另查明,被告人吕军辉于2016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军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吴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卓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监控截图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吕军辉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军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军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军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