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9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新江与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江,张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9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新江,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金鹏,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江与被执行人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全国执行查控网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2、到新沂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张金鹏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已被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张金鹏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华丰广场13-14幢16号房产一宗(房产证号:10××69)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案查封。3、2016年5月30日,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鹏在本院申请执行沈艳玲、田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案款收入,本案出具执行裁定书拟对上述案款予以扣留。经查,上述案款已被另案申请执行人陆保以(2015)新执字第019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扣留并提取,已清偿债务,本案未能扣留。4、2016年9月7日,依照申请执行人朱新江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亚大厦805室的房产一宗移送评估,房产评估价为22.25万元。另查明,上述房产已在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处设定抵押,抵押债权本金为10万元,评估结束后,本院依照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张金鹏寄送了评估报告。5、2017年1月22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鹏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收入,已被本案予以扣留。6、2017年4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移送司法拍卖,以15.575万元保留价作为第一次拍卖底价。拍卖中,2017年5月16日,案外人金军以上述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已中止执行。7、因被执行人张金鹏仍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到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笔录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金鹏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即将拆迁为由,要求本院不予处置,待拆迁前扣留其拆迁补偿款。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执行标的为83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8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文峰所有的房产已经本院拍卖未能成交变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