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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壮,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304号自诉人倪壮,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丽,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倪壮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已履行完毕判决书内容,倪壮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倪壮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倪壮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