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江宁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江宁,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江宁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鉴于李江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遂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做出(2017)京0115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江宁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江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江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江宁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江宁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素莲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