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魏春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魏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68号。主要负责人:杨干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坤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魏春雷,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魏春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春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春雷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春雷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支取的公积金25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