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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静、张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05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燕存款4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