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静、张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05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燕存款4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