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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纪飞,魏超,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执行人纪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黄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纪飞、魏超、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