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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容,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安容,女,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赵泽先,男,生于1960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已抵押于银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