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万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67号申请人万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万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某并已经履行完(2016)鄂0116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万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