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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启杰与成万勇、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杰,成万勇,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236号原告李启杰,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志海,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成万勇,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博爱县。被告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南二环与博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891942780(1-1)法定代表人李红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和平,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玉祥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229307XK(1-1)负责人赵春菊,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鑫、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杰诉被告成万勇、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启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万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启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杰撤回对被告成万勇的起诉。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