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龙海霞与廖一澔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霞,廖一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20号申请人:龙海霞,女,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廖一澔,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龙海霞与被申请人廖一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2017)渝仲字第1118号],申请人龙海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2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廖一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龙海霞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