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伟峰,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市北区钱潮一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4130-8。法定代表人:冯立民。被执行人: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69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093-1。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被执行人: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东大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5374-X。法定代表人:傅叶明。被执行人:陈伟峰,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38号109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6755-2。法定代表人:陈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车辆予以拍卖归买受人许李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下:解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的查封,对上述房地产的所有轮后查封一并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七诸暨市车管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的查封,对上述房地产的所有轮后查封一并解除。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租赁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4677号之七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