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朱渊飞、朱小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朱渊飞,朱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399178-7,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10号。负责人:邓纯,行长。被执行人:朱渊飞,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被执行人:朱小银,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朱渊飞、朱小银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渊飞、朱小银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玉带新村3弄14号的房地产,2016年3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朱小银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分理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2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