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朱礼田、王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田,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324执891号移交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朱礼田,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移交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朱礼田、王志勇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