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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顾淑珍与李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淑珍,李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35号原告顾淑珍,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海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顾淑珍与被告李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淑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淑珍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