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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3394号原告: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浦河北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成勋。原告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690元;2.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的违约金148454.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审理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变压器产品。2015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隔月20日内支付该批发票金额100%的货款,如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应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最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69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供货协议书》、《斯帝文电器往来款项征询函》、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物流单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斯帝文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26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杭州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贾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春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