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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玲珍、邓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玲珍,邓睿,何群龙,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熊玲珍,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邓睿,女,200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群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租住南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6.225042万元、缴纳执行费833.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群龙、刘明银行存款63084.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家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