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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宏庭与林发容、孔繁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庭,林发容,孔繁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061号原告:张宏庭,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林发容,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孔繁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林发容之夫。原告张宏庭与被告林发容、孔繁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庭和被告林发容、孔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宏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发容、孔繁强赔偿汽车维修费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晚,张宏庭自有小车(本田雅阁黑色小车、牌号闽F×××××)停放在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新华路的巷口。2016年12月20日凌晨,发现小车驾驶室门、驾驶室后侧车门至后轮上侧、左侧后大灯下方被刮花,经查系林发容、孔繁强夫妻故意行为。事发后,报上杭县公安局城蛟派出所,但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另,该小车之前有做全车镀瓷,为保证维修后与原来一样,故在维修时有做全车镀瓷。林发容、孔繁强辩称,2016年12月20日四点出早点摊时,发现闽F×××××小车堵在家门口的巷口无法出摊,多次大声叫喊,车主仍未开走小车。四点十二分,有打“110”报警。但等到五点,车主还没把车开走,只好沿着邻居家小门的屋檐下水泥斜坎抬推着餐车上坎行车,不小心擦到小车车门。张宏庭岳父到西门新发地市场门口责问林发容,林发容立即承认了刮擦小车事实。但在八时三十分左右,张宏庭伙同林耀忠到西门新发地市场门口殴打林发容。作为一墙之隔的邻居应当知道林发容卖了十几年的早点,却把小车停在新风巷的左侧本人家的路口,经多次喊叫仍不把小车开走,属故意堵路滋事。因此,张宏庭应自负全部责任,同时对张宏庭主张的全车镀瓷费用不认可。请求法庭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晚,张宏庭将小车(本田雅阁黑色小车、牌号闽F×××××)停放在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新华路林发容家门前的巷口。2016年12月20日凌晨四时许,林发容推三轮车外出卖早餐时无法经过巷口,林发容与其夫孔繁强二人抬三轮车经过时,三轮车木板刮到小车,造成张宏庭的小车驾驶室门、驾驶室后侧车门至后轮上侧、左侧后大灯下方被刮花。2016年12月20日,张宏庭以林发容刮坏自己的小车为由在上杭县新发地市场门口责问并伙同林耀忠殴打林发容致轻微伤。2017年1月13日,本院受理林发容诉张宏庭、林耀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7)闽08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宏庭、林耀忠赔偿林发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657.2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2017年2月28日,张宏庭的小车经上杭县盛年汽车维修店修理,花去修理费5500元(其中左下延烤漆300元,左后叶子板350元,左后门烤漆400元,左前叶子板烤漆350元,左前门烤漆400元,校正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左下延200元,全车镀瓷3500元)。2017年5月15日,张宏庭诉至本院,要求林发容赔偿小车修理费5500元。以上事实,有张宏庭提供的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的出警经过一份、照片六张、结算单二份、增值税发票六张,林发容提供的现场照片二张、通话记录一份,以及张宏庭、林发容、孔繁强的陈述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林发容、孔繁强在推三轮车外出卖早餐经过巷口受阻时,虽有打“110”报警电话,但在纠纷尚未解决情况下,应当知道抬三轮车经过可能刮坏张宏庭的小车,仍强行通过,致使张宏庭的小车被刮擦受损,其行为侵害了张宏庭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林发容、孔繁强主张张宏庭故意将小车停放其家门前的巷口阻碍其外出卖早点,损失由张宏庭自己承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张宏庭诉求的小车烤漆费、配件费、修理费合计2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宏庭主张的小车在被刮前有做全车镀瓷,但所提供的结算单显示,进厂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出厂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出厂时间在被刮维修出厂时间2017年2月28日之后,不足以证实该小车在被刮前有做全车镀瓷的事实,且全车镀瓷3500元不是维修的必须费用,该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发容、孔繁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宏庭小车修理费2000元;二、驳回张宏庭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发容、孔繁强负担9元,由张宏庭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