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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晏、林丽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晏,林丽扬,张金书,刘泫灵,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晏,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扬,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张金书,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刘泫灵,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原审被告:张宏,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张晏因与被上诉人林丽扬、原审被告刘泫灵、张金书、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晏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郑文雅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巫粤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