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晓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997号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2349013K。法定代表人:梁志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天津。被告:潘晓秋,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