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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阮陈强与李金花、陈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陈强,李金花,陈长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民初326号原告:阮陈强,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女,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李金花,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周宁县,被告:陈长群,男,1948年7月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李金花丈夫。原告阮陈强与被告李金花、陈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珍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陈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6万元;陈述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李金花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6.6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为凭,经催讨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被告李金花、陈长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1:原告阮陈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借款人李金花向原告出具的借款6.6万元的借款借据,载明“兹由本人李金花向阮陈强先生(女士)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元整。借款方式:现金,本借款人承诺,在出借人要求还款当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如逾期还款,每天须支付所欠款项千分之二违约金”等内容。用以证明李金花于2013年3月1日确认向阮陈强借款6.6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借条所载借款系多次现金出借总和,2013年3月1日借贷双方经结算,被告将原历次出具的借条收回并统一出具了借款6.6万元的借款借据为凭,此后至今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另查明,李金花、陈长群于2007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李金花、陈长群本可对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却由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本院视同被告李金花、陈长群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证据1、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原告陈述可以证明李金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证据1、2及原告的陈述均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金花在与陈长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阮陈强借款共计6.6万元,2013年3月1日经结算被告李金花向原告出具了借款6.6万元的借款借据为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告阮陈强与被告李金花之间在支付出借款项时已经分别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李金花经结算出具了结欠阮陈强借款6.6万元的借据为凭,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6.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长群在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期间系李金花的配偶,在本案诉讼中又未能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不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其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花、陈长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阮陈强借款本金6.6万元。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李金花、陈长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国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