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喜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喜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808号原告李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喜某,男,年龄、职业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喜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周 健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雅拉其其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