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与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814号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44511010545。住所:古蔺县双沙镇长征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被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978870906。住所: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易平。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与被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钟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以准备与被告协商和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古蔺县白沙初级中学校负担。审判员 钟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