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柱盗窃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53号刘柱:你为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刑初14号判决及本院(2016)豫13刑终21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后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556元,财物折价3215元,共计577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犯罪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及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以盗窃罪对你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