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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家佳与王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佳,王显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佳,女,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显茂,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吴家佳与王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显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家佳于2017年2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显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67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显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显茂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4万余元,被执行人王显茂无车辆、工商和证券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显茂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显茂在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现不具备支取条件,本院(2014)乐至执字第47号案件已依法扣留;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显茂户籍所在地乐至县天池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王显茂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和收入。因被执行人王显茂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本院在本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44元,在(2017)川2022执恢65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997.55元,经债权人协商,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家佳分得案款203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6元,申请执行人领款20165元用于清偿借款本金。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吴家佳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吴家佳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王显茂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显茂仍欠申请执行人吴家佳借款本金966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显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佳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王显茂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