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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10号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24458574。法定代表人:韩志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张蕾,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万达花园内。被告:李庆华,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