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五群、杨美青等与葛宝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群,杨美青,葛宝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71号原告刘五群,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原告杨美青,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玮,系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宝熊,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保定市曲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然,系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小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高峰,系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五群、杨美青诉被告葛宝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五群、杨美青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五群、杨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五群、杨美青负担。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