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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耀瑜诉被告张学敏、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耀瑜,张学敏,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95号原告:许耀瑜,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张学敏,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1号。负责人:尹西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军,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耀瑜诉被告张学敏、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耀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耀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耀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