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海峰、周家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周家满,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宛小荣,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1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2741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家满、宛小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2741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