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利普商贸有限公司、马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利普商贸有限公司,马玉利,马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5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1351-9。法定代表人:杨淑美,经理。被执行人:马玉利,男,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马玉芹,女,汉族,1961年7月14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2008)临兰执字第1344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玉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2008)临商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2009年1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玉利采取拘留措施后,担保人马玉芹提供连带担保,保证马玉利于2009年1月20日前付款50000元,同年4月20日前付款50000元,同年7月20日前付款50000元,同年11月20日前付清全部余款。逾期后,马玉利及担保人马玉芹均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致使临沂利普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2017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担保人马玉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马玉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马玉芹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220000元及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