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永成申请执行刘焕亮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成,刘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罗永成,男,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焕亮,男,汉族,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成与被执行人刘焕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