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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与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牟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1188号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经营场所:长岭县。经营者:夏厚博。被告:牟长发,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与被告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经营者夏厚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长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在我商场赊购家用电器,用于其子结婚,共欠家电款29725元。2017年1月25日双方协议,被告以旧家电(两台32英寸金正牌电视,20英寸电脑显示器,一张电脑桌,吸油烟机,一个电脑用的音响,一台小洗衣机,一个碗橱,一个单燃气灶……)抵顶欠款3725元,尚欠家电款26000元,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付。现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家电款26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牟长发为次子结婚在原告处赊购家用电器,总计29725元。牟长发以旧家电抵顶欠款3725元,尚欠26000元。2017年1月25日牟长发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款金额26000元。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牟长发在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赊购家电,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牟长发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被告牟长发为其出具的金额为26000元的欠据与牟长发长子牟占亮庭前提交的证据中载明的欠款金额26000元一致,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欠原告26000元家电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长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夏雨家电商场欠款本金26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鸽-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