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进军与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军,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565号原告:杨进军,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芳,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进军与被告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杨进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进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杨进军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